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甬路政罰〔2021〕12707 |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12月9日9時20分,隋文金駕駛寧波欣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浙BX3217特殊結構貨車(3軸)載運混凝土從欣婕攪拌站開往長樂東HS03-01-08地塊,行經機場路時遇寧波市交通運輸行政執(zhí)法人員檢查,后經執(zhí)法人員引導至S318省道海曙超限運輸檢測站違法處理中心實施現(xiàn)場檢測,發(fā)現(xiàn)該車車貨總質量為41.8噸,運載貨物可解體。2021年12月9日,本機關予以立案。2021年12月9日對隋文金進行了詢問,并收集了其他相關證據(jù)。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依據(jù)《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罰款人民幣肆仟肆佰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寧波欣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工商銀行寧波市江東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shù)額。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12-09 |
| 決定機關 | 寧波市交通運輸局 |
| 法定代表人 | 吳寶銀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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