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大市地稅稽處【2018】6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未按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云南大理交通運輸集團公司未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的房產(chǎn)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處50%的罰款計120,794.49。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6-28 |
| 決定機關 | 大理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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