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嘉海綜執(zhí)〔2021〕罰決字第11-0181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經(jīng)查明:海泰建設有限公司作為海寧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海昌街道)碧云北路與東勤線交叉口東北側碧云北路商業(yè)商務中心項目工地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進行勸阻?,F(xiàn)已改正違法行為。本局認為,海泰建設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嘉興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四)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阻,不聽勸阻的,應當向綜合行政執(zhí)法部門報告”的規(guī)定,已構成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未履行職責的行為,應當予以懲處。根據(jù)《嘉興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管理人未履行職責的,依法由綜合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的規(guī)定,本局現(xiàn)依法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處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限海泰建設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將罰款繳至海寧農(nóng)商銀行,收款人全稱:海寧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賬號: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6-18 |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海寧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 法定代表人 | 徐海紅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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