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前海東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32****3225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華南國仲深裁[2019]D619號 |
| 案號 | (2020)粵03執(zhí)103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深圳國際仲裁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3-26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5-07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妨礙、抗拒執(zhí)行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綜上,仲裁庭對本案作出裁決如下: (一)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1號私募基金投資本金及收益暫計人民幣1,035,671.23元,包括投資本金人民幣100萬元及收益暫計人民幣35,671.23元(以人民幣10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化收益率10.5%從2018年6月29日暫計至2018年10月30日,實際計算至第一被申請人實際支付之日)。 (二)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6號私募基金投資本金及收益暫計人民幣1,011,666.67元,包括投資本金人民幣100萬元及收益暫計人民幣11,666.67元(以10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化收益率10.5%從2018年9月20日暫計至2018年10月30日,實際計算至第一被申請人實際支付之日)。 (三)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保全費人民幣4,987.5元、擔保費人民幣2,992.5元。 (四)本案仲裁費人民幣47,576元,由第一被申請人承擔99.75%,即人民幣47,457.06元,申請人承擔0.25%,即人民幣118.94元。申請人已足額預繳的人民幣47,576元,抵作本案仲裁費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請人應直接向申請人支付人民幣47,457.06元。 (五)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以上確定的各項應付款項,被申請人應在本裁決作出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完畢。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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