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前海東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32****3225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華南國仲深裁[2019]D608號 |
| 案號 | (2020)粵03執(zhí)103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深圳國際仲裁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3-26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5-07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妨礙、抗拒執(zhí)行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綜上,仲裁庭對本案作出裁決如下: (一)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15號私募基金本金人民幣500萬元及投資收益(以人民幣50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化收益率12.5%,自2018年9月29日計至第一被申請人實際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申請人要求第二被申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仲裁請求。 (三)第一被申請人補償申請人保全費支出人民幣5,000元、保全擔保費人民幣4,247.95元。 (四)本案仲裁費用人民幣78,995元,由第一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已預交人民幣78,995元,抵作本案仲裁費不予退還,第一被申請人直接向申請人支付人民幣78,995元。 本案仲裁員實際開支費用人民幣1,735.56元,由第一被申請人承擔;第二被申請人已預交人民幣1J35.56元,抵作本案實際開支不予退還,第一被申請人直接向第二被申請人支付人民幣1,735.56元。 以上確定的各項應付款項,第一被申請人應在本裁決作出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完畢。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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