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顧公新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4894055-X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皖0111民初40號 |
| 案號 | (2018)皖0111執(zhí)220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5-30 |
| 發(fā)布日期 | 2018-11-2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李英群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給原告合肥雙贏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本金500萬元和利息(按本金500元年利率24%計算,自2016年9月8日至實際清償時止); 二、被告李英群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給原告合肥雙贏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師費20000元; 三、被告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安徽省紅新制茶有限責任公司、潘訓秀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140元,減半收取為29070元,由被告李英群、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安徽省紅新制茶有限責任公司、潘訓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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