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商丘市欣帝倉儲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7137252-2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豫0202民初316號 |
| 案號 | (2019)豫0202執(zhí)1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開封市龍亭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開封市龍亭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1-03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6-2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順義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封分行借款本金1198676.42元及利息、罰息、復利(利息、罰息、復利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標準自逾期之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 二、被告商丘市欣帝倉儲有限公司、蒯長路、王愛菊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封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6867元、保全費5000元,以上共計21867元,由被告張順義、商丘市欣帝倉儲有限公司、蒯長路、王愛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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