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沈陽匯成電纜集團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王煥學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746487919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遼01民初139號 |
| 案號 | (2017)遼01執(zhí)51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7-07 |
| 發(fā)布日期 | 2018-10-0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遼寧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遼寧儉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盛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沈河支行償還借款本金3000萬元; 二、被告遼寧儉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盛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沈河支行支付3000萬借款本金的利息(截止2016年3月18日利息計為358958.34元;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借款清償之日止以本金3000萬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5倍計付罰息;對于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約定計收復利); 三、被告沈陽匯成電纜集團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二項確定的債務人遼寧儉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給付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沈陽匯成電纜集團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就其實際清償部分有權(quán)向債務人遼寧儉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追償; 四、駁回原告盛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沈河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執(zhí)行,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8256元由被告遼寧儉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沈陽匯成電纜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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