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北京海曼水產養(yǎng)殖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2144998-3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京0114民初18209號 |
| 案號 | (2019)京0114執(zhí)61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1-07 |
| 發(fā)布日期 | 2019-12-24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北京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北京海曼水產養(yǎng)殖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馮玉路工程款一百二十三萬八千二百九十三元七角九分。 二、被告北京海曼水產養(yǎng)殖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馮玉路自2012年5月19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工程款利息(以一百二十三萬八千二百九十三元七角九分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駁回原告馮玉路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保全費五千元整,由被告北京海曼水產養(yǎng)殖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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