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黃石市華裕機電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2020076****9598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鄂0202民初283號民事判決書 |
| 案號 | (2021)鄂0202執(zhí)恢168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黃石市黃石港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黃石市黃石港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7-06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湖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黃石市華裕機電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石支行借款本金350萬元、截至2017年1月12日利息、罰息69005.95元、2017年1月13日后的罰息(以本金350萬元為基數,從2017年1月13日起按年利率9.135%計算至本金350萬元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朱經輝、董娟華對被告黃石市華裕機電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被告黃石市華裕機電有限公司、朱經輝、董娟華未履行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給付義務,則原告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石支行有權對被告黃石市華裕機電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黃石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金山街道辦事處金山大道186-6號房屋(房產證號:201314873)的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 如果被告黃石市華裕機電有限公司、朱經輝、董娟華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5352元、訴前財產保全費5000元,均由被告黃石市華裕機電有限公司、朱經輝、董娟華負擔。本院立案時原告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石支行預交的多余部分13878元退還原告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石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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