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大連沈宏貿易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董達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02170450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遼0202民初6466號 |
| 案號 | (2018)遼0202執(zhí)202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4-23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6-0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遼寧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大連沈宏貿易有限公司償還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借款本金1590萬元及利息493849.95元; 二、被告大連沈宏貿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截至2017年8月21日的罰息510410.88元、復利29548.62元;并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本判決確認的給付之日止,按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貸款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率標準支付原告罰息及復利; 三、被告大連沈宏貿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律師費12萬元; 上述被告大連沈宏貿易有限公司應償付原告之款項,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清;若逾期給付,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四、被告新疆沈宏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遼寧沈宏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董達、被告周瑾對上述一至三項中被告大連沈宏貿易有限公司應償付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之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確認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對被告新疆沈宏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大連沈宏貿易有限公司的100%股權享有權利質權,并有權在雙方雙方約定的擔保范圍內就案涉質押股權優(yōu)先受償。 案件受理費123400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大連沈宏貿易有限公司、被告新疆沈宏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遼寧沈宏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董達、被告周瑾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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