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惠州市民樂福投資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郭耀名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83872613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3)深寶法民一初字第1746號 |
| 案號 | (2014)惠城法執(zhí)字第0212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惠城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4-12-10 |
| 發(fā)布日期 | 2015-04-2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它規(guī)避執(zhí)行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惠州市民樂福投資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趙澤龍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3000萬元及借款利息人民幣180萬元。 二、被告惠州市民樂福投資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趙澤龍支付逾期還款利息。 三、被告惠州市民樂福投資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趙澤龍支付律師費97萬元。 四、拍賣、變賣被告惠州市時代光耀房地產有限公司抵押給趙澤龍的抵押房產,原告趙澤龍在拍賣、變賣訴訟房產所得的價款內,就上述一至三項債權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五、拍賣、變賣被告光耀集團有限公司抵押給趙澤龍的抵押房產,原告趙澤龍在拍賣、變賣訴訟房產所得的價款內,就上述一至三項債權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六、被告深圳市光耀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對惠州市民樂福投資有限公司上述一至三項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七、被告郭耀名對惠州市民樂福投資有限公司上述一至三項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八、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88648元,訴訟財產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由被告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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