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濟寧金泰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7082976****376Q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魯0831民初2014號 |
| 案號 | (2020)魯0831執(zhí)26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泗水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泗水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7-31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山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解除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行與被告宋丙海2015年4月20日簽訂的《個人住房(商業(yè)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宋丙海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行借款本金446647.5元及利息16592.94元,罰息154411元(計算至2019年11月25日);三、被告宋丙海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行2019年12月25日后的逾期利息及罰息,利息及罰息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另行計算至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四、被告宋丙海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行律師費12320元;五、被告閆峰、濟寧厚澤置業(yè)有限公司、濟寧金泰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對以上列二、三、四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依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999元,財產保全費2774元,由被告宋丙海、閆峰、濟寧厚澤置業(yè)有限公司、濟寧金泰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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