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金鼎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丁濟師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020071****034M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皖0202民初603號 |
| 案號 | (2018)皖0202執(zhí)166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8-15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9-0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安徽金鼎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蕪湖金財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代償的借款本息6211092.38元、資金占用費2220587.28元及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息為基數,按照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 二、原告蕪湖金財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有權就被告安徽金鼎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馬鞍山市花山區(qū)解放路19號7至9層的房產(產權證號201011601)】拍賣、變賣后的價款在上述第一項債權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 三、原告蕪湖金財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有權就被告丁勁松持有的蕪湖金財典當有限責任公司金額為200萬元的股權在第一項債權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 四、被告安徽金鼎鍋爐股份有限公司、丁勁松、陳海紅、程桂春對被告安徽金鼎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項債務在被告安徽金鼎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的上述抵押物不足清償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安徽金鼎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追償。 本案案件受理費71122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76122元,公告費260元,由被告安徽金鼎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被告安徽金鼎鍋爐股份有限公司、丁勁松、陳海紅、程桂春負擔(因原告已預交,被告在給付欠款時一并支付給原告)。 |
滿商公司網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