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上海太鼎汽車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張立竹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10114MA****H84X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滬0114民初19287號 |
| 案號 | (2019)滬0114執(zhí)6734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11-18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2-21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上海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反訴原告)上海太鼎汽車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反訴被告)上海菲格瑞特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3,521,600元; 二、被告(反訴原告)上海太鼎汽車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付原告(反訴被告)上海菲格瑞特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3,521,600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本訴案件受理費34,972.80元(原告已預繳),減半收取17,486.40元,案件申請費5,000元,合計訴訟費22,486.40元,由被告(反訴原告)上海太鼎汽車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26,830元(被告已預繳),由被告(反訴原告)上海太鼎汽車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負擔。上述本院確定的由被告負擔之款,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繳付本院。 |
滿商公司網(wǎng)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