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京信大高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馮晶華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7157164-0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蘇0621民初3557號 |
| 案號 | (2018)蘇0621執(zhí)264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海安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7-24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7-3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蘇海鑫建設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郁權代墊的借款本金3000萬元及利息(以3000萬元為基數,自2014年1月1日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8%計算)。 二、被告江蘇海鑫投資有限公司、南京信大高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對被告江蘇海鑫建設實業(yè)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項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232300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237300元,由被告江蘇海鑫建設實業(yè)有限公司、江蘇海鑫投資有限公司、南京信大高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連帶負擔(此款已由原告代墊,三被告于履行上述判決義務時一并給付原告)。鑒定費43860元,由被告江蘇海鑫建設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已向鑒定機構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32300元(戶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468958202565,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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