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潮客春酒樓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78****662P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深龍勞人仲(布吉)案[2020]2107號 |
| 案號 | (2021)粵0307執(zhí)350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深圳市龍崗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6-28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申請人支付2018年9月27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間加班工資差額13489.65元; 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8900元; 三、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27日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606.9元; 四、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律師費4692.23元; 五、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栽請求。 本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當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本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栽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本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當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本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栽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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