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冶東方江蘇重工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118169****276D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蘇1181民初650號 |
| 案號 | (2021)蘇1181執(zhí)190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丹陽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丹陽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7-19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中冶東方江蘇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寧夏永祥炭素有限公司貨款1098640元及逾期款利息(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準自2021年1月6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7344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12344元(原告已預付),由被告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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