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前海小康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34****551D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深國仲裁3754號 |
| 案號 | (2020)粵03執(zhí)546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深圳國際仲裁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2-04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wǎng)上立案編號【Z10281209604997】。仲裁庭對本案作出裁決如下: (一)兩被申請人立即向申請人償還欠款人民幣1100000元; (二)第一被申請人立即向申請人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6月28日,第一申請人欠付利息為4,583.33元。自2019年6月29日起,第一被申請人以11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11%向申請人計付利息,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三)第二被申請人對第(一)、(二)項裁定確定的第一被申請人的支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補償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 (五)本案仲裁費人民幣41,096元,由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承擔人民幣41,096元。申請人已預交人民幣41,096元,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直接向申請人支付人民幣41,096元。 以上確定的各項應履行義務,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應在本裁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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