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湖南華源線纜電器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1703276-3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湘1103民初678號 |
| 案號 | (2019)湘1103執(zhí)156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永州市冷水灘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永州市冷水灘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7-22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8-05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湖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湖南華源線纜電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灘支行借款本金1080萬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12月20日止利息為2 163 936.26元;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還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約定的計算方式、利率標準計算罰息、復利)。 二、被告呂定先、聶美蓮、呂境峰、劉歆然共同對上述第一項中的被告湖南華源線纜電器有限公司償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灘支行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灘支行要求被告呂定先、聶美蓮、呂境峰、劉歆然對上述第一項的借款本金80萬元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9 584元,由被告湖南華源線纜電器有限公司、呂定先、聶美蓮、呂境峰、劉歆然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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