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內蒙古五星物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馬耀飛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6677863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4)灤民初字第04248號 |
| 案號 | (2018)冀02執(zhí)846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灤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4-11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8-2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新華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振偉、龐晧源、龐振財醫(yī)療費、6288.8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王振偉、龐晧源、龐振財死亡賠償金(包括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喪葬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55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王振偉、龐晧源、龐振財死亡賠償金(包括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喪葬費146387.35元。 二、由被告楊延龍、內蒙古五星物流有限公司賠償王振偉、龐晧源、龐振財死亡賠償金(包括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喪葬費、精神撫慰金341570.82元。楊延龍與內蒙古五星物流有限公司互負連帶賠償責任。上述一、二兩項合計549246.63元。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 駁回原告王振偉、龐晧源、王振財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88元,由原告王振偉、龐晧源、龐振財負擔473元;由被告楊延龍、內蒙古五星物流有限公司各負擔1615;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新華支公司負擔13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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