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鹿(消)行罰決字〔2019〕0331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旭達鞋業(yè)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案 |
| 行政處罰內容 | 現(xiàn)查明對位于溫州市鹿城區(qū)中國鞋都三期47號地塊的浙江旭達鞋業(yè)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使用性質:人員密集場所,使用面積:26000平方米),其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根據(jù)《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二條和《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四百九十八條第二階次,決定給予浙江旭達鞋業(yè)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金額交付建設銀行鹿城區(qū)行政罰沒款收入戶(賬號:330628710156241035009000367)。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溫州市消防救援支隊鹿城區(qū)大隊 2019年7月22日。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7-22 |
| 決定機關 | 鹿城區(qū)區(qū)公安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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