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宜豐縣金貢泉礦泉水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6092475****0942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贛0924民初1598號 |
| 案號 | (2021)贛0924執(zhí)17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宜豐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宜豐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6-15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一、被告宜豐縣金貢泉礦泉水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宜豐縣中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5000元。二、駁回原告宜豐縣中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725元,由被告宜豐縣金貢泉礦泉水有限公司負擔7667元,其余1058元由原告宜豐縣中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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