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長公(消)行罰決字〔2017〕0134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長興家之窗現(xiàn)代家居生活廣場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案 |
| 行政處罰內容 | 現(xiàn)查明你單位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未持證上崗),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根據(jù)《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一條,決定給予長興家之窗現(xiàn)代家居生活廣場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至長興農村商業(yè)銀行金陵路支行(賬戶名:待結算財政款項,帳號:88202001201301000154)。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長興縣公安消防大隊 2017年8月15日。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8-15 |
| 決定機關 | 長興縣公安消防大隊 |
| 法定代表人 | 畢偉國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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