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烏蘭察布市白乃廟銅業(yè)有限責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韓京紅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1690338-3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4)揭普法民二初字第178號 |
| 案號 | (2016)粵5281執(zhí)85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普寧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普寧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8-29 |
| 發(fā)布日期 | 2017-01-0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深圳市陸順和貿易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付還原告陳福平借款本金3000萬元、借款期限內的利息60萬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按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計,自2014年4月26日起計至還清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仁匯和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市盈龍網(wǎng)絡技術開發(fā)有限公司、深圳市吉之雅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吳峰霖、孔汝洪、陳惠明、深圳冠欣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烏蘭察布市白乃廟銅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冠欣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欣投資有限公司、梅偉、唐其文、陳克生對被告深圳市陸順和貿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97400元,保全費5000元,合共102400元(原告預交),由被告負擔。 |
滿商公司網(wǎng)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