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平頂山凌云大香山國學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60046094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豫0402民初4440號 |
| 案號 | (2019)豫0411執(zhí)恢13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平頂山市湛河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7-08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7-23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解除李秋霞與平頂山凌云大香山國學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簽定的《借款協(xié)議》; 二、李凌云、平頂山凌云大香山國學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償還李秋霞借款本金100萬元及利息(以100萬元為本金,自2015年5月20日起付至清償完畢之日止,按月息2%計算,已支付的20000元從中予以扣除); 三、駁回李秋霞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500元,由平頂山凌云大香山國學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李凌云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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