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東河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160069****6917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津0116民初23993號 |
| 案號 | (2021)津0116執(zhí)20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本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1-12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廣東漢能薄膜太陽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萊寶(天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維修款204201.38元;二、被告廣東漢能薄膜太陽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萊寶(天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204201.38元為基數,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50%標準計算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411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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