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貴州神華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2000058****2126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黔05民終2806號 |
| 案號 | (2021)黔0521執(zhí)432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畢節(jié)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大方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14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貴州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撤銷貴州省大方縣人民法院(2020)黔 0521 民初 3764 號民事判決; 二、由上訴人潘峻、潘泓、貴州神華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于 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被上訴人劉清芬借款本金 312 800.00 元,并承擔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 312 800.00 元為基數(shù),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標準,從 2019 年 8 月 1 日起計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 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從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計算至該款還清之日止; 三、駁回被上訴人劉清芬的其他一審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 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用 10 600.00 元,由劉清芬承擔 4 608.00 元,由潘峻、潘泓、貴州神華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承擔 5 992.00 元。二審案件受理費 10600 元,由劉清芬承擔 4 608.00 元, 由貴州神華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承擔 5 992.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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