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杭州金瑞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王堅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7399198-8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蘇0113民初930號 |
| 案號 | (2016)蘇0113執(zhí)97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 |
| 執(zhí)行法院 | 南京市棲霞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6-12 |
| 發(fā)布日期 | 2016-11-2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偽造證據(jù)妨礙、抗拒執(zhí)行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杭州鳳凰金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江蘇鳳凰出版?zhèn)髅焦煞萦邢薰窘杩畋窘?000萬元及利息(以20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9月21日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6%計算,并扣除2015年11月13日支付的10萬元)、并支付違約金300萬元; 二、被告杭州金瑞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王堅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5430元減半收取82715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87715元,由被告杭州鳳凰金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杭州金瑞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王堅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3被告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此頁無正文)。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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