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筑工商處字[2017]6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食品廣告出現(xiàn)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直接或者間接地宣傳治療作用,借助宣傳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該食品的治療作用;涉及疾病預(yù)防、治療功能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罰款3.6萬元#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1.2萬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8-16 |
| 決定機關(guān) | 貴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蔡軍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dāng)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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