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百茂鑫新能源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506MA****DQ2P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皖01民終6195號 |
| 案號 | (2020)皖0104執(zhí)667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2-08 |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21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丙方同意對乙方所欠付甲方施工《合肥順豐豐泰產業(yè)一期分布式光伏項目EPC總承包合同》的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丙方向股權、資產收購方出具書面委托書,委托股權、資產收購方直接將2217216元支付至甲方,作成對甲方的債務清償;丙方承諾股權、資產收購方應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將2217216元支付于甲方賬戶,否則甲方可隨時向乙丙方主張權利;甲方收到案涉目標價款時,無需向收購方出具任何稅收票據;若股權、資產收購方未履行支付義務,或甲方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沒有收到2217216元款6項可視為乙、丙方違約,乙丙方還需賠償甲方由此產生的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等。一審法院認為,合法的合同關系應受法律保護??拼笾悄芄九c博能公司自愿簽訂《合肥順豐豐泰產業(yè)一期分布式光伏項目EPC總承包合同》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合同,雙方應當切實履行。2018年12月31日驗收合格后,原告與被告博能公司、百茂鑫公司自愿簽訂《協議書》,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合同,雙方也應當切實履行。科大智能公司未能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收到工程款2217216元,構成違約,科大智能公司有權依據該協議,要求博能公司支付工程款2217216元,并要求百茂鑫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系雙方的約定,于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但科大智能公司訴請違約金,因科大智能公司與博能公司約定,博能公司如違約,科大智能公司在支付該逾期款項當天,即應書面主張該逾期違約金,否則視為科大智能公司放棄該主張,科大智能公司未能依約主張,故視為放棄主張違約金,故對科大智能公司違約金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百茂鑫公司在一審法院依法送達的法律文書后,未提供證據及答辯狀,且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和庭審質證等相關權利。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7六十九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安徽博能清潔能源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清償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幣2217216元;二、江蘇百茂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判決確定的安徽博能清潔能源有限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28001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33001元,由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5347元,安徽博能清潔能源有限公司、江蘇百茂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共同負擔27654元。二審期間,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對于一審法院認定的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本院認為,科大智能公司于二審審理期間自愿撤回對百茂鑫公司的上訴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關于博能公司應否支付違約金及違約金數額問題??拼笾悄芄九c博能公司之間先后簽訂了《合肥順豐豐泰產業(yè)一期分布式光伏項目EPC總承包合同》、《協議書》,該兩份合同中均對博能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進行了約定,且約定的內容不同。本院認為,《協議書》中關于違約責任的約定應當視為雙方對總承包合同中違約責任的變更,應以《協議書》的約定作為雙方之間違約責任計算的標準。根據《協議書》約定,科大智能公司未能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收到訴請的工程款,博能公司應8當賠償科大智能公司由此產生的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F科大智能公司主張自2019年12月31日起,以未付款為基礎,按照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違約金,博能公司對違約金計算基礎及時間起點無異議,但認為該計算標準過高,同時科大智能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損失達到了該標準,故對此計算標準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認為,科大智能公司作為工程款收款方,其損失主要是資金占用損失,酌定博能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未付工程款2217216元為基礎,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12月31日計算至款清之日止)。綜上,科大智能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維持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2020)皖0104民初125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安徽博能清潔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清償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幣2217216元”、第二項即“江蘇百茂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判決確定的安徽博能清潔能源有限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撤銷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2020)皖0104民初1255號民事判決第三項;三、安徽博能清潔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支付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9未付工程款2217216元為基礎,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12月31日計算至款清之日止);四、駁回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28001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33001元,由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5347元,安徽博能清潔能源有限公司、江蘇百茂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共同負擔27654元;二審案件受理費9498元,由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7338元,由安徽博能清潔能源有限公司負擔2160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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