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樂公(消)行罰決字〔2017〕0263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樂清市橙愛玩國親子健身有限公司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擅自投入使用、營業(yè)案 |
| 行政處罰內容 | 現(xiàn)查明位于樂清市城南街道伯樂東路668號銀泰百貨三層036號鋪位的樂清市橙愛玩國親子健身有限公司(使用性質:公眾聚集場所,建筑面積:520平方米,法定代表人:王曉霞)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擅自投入使用、營業(yè),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決定給予樂清市橙愛玩國親子健身有限公司責令停產停業(yè),并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自行將樂清市橙愛玩國親子健身有限公司停產停業(yè);并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樂清市建設銀行(賬號:33001627535053009173-0401)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樂清市公安消防局 2017年7月31日。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7-31 |
| 決定機關 | 樂清市公安消防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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