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重慶建工葆晟混凝土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jī)構(gòu)代碼 | 9150010932****964X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渝0109民初9960號 |
| 案號 | (2021)渝0109執(zhí)343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重慶市北碚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重慶市北碚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9-22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重慶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被告重慶建工葆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支付原告福建南方路面機(jī)械股份有限公司貨款 4 877 791.70元及違約金(以2 381 1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3.85%的4倍從2017年2月6日計算至2017年12月5日;以7 546 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3.85%的4倍從2017年12月6日計算至2017年12月20日;以7 046 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3.85%的4倍從2017年12月21日計算至2018年2月25日;以6 546 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3.85% 的4倍從2018年2月26日計算至2018年12月27日;以6 046 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3.85%的4倍從2018年12月28日計算至2019年4月10日;以 5 577 791.7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3.85%的4倍從2019年4月11日計算至2019年10月12日;以5 077 791.7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3.85%的4倍從2019年10月13日計算至2020年1月1日;以4 877 791.7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3.85%的4倍從2020年1月2日計算至付清時止)。 二、駁回原告福建南方路面機(jī)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fèi)80 200.02元,由原告福建南方路面機(jī)械股份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14 436元,由被告重慶建工葆晟混凝土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65 764.02元。財產(chǎn)保全費(fèi)5000元,由被告重慶建工葆晟混凝土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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