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西中聯鋼融資再擔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4000069****0782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晉0106民初4888號 |
| 案號 | (2020)晉0106執(zhí)416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11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山西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山西鑫宇豪食品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晉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一千萬元及至二0一九年七月三日止的利息五千七百五十元,罰息三百九十六萬一千七百五十元,復利八十七萬六千八百四十六元一角八分,以及自二0一九年七月四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罰息、復利(罰息,罰息按照月利率千分之五點七五的基礎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計息); 二、被告山西鑫宇豪食品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晉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師代理費一萬二千元、公告費三百九十元; 三、被告山西中聯鋼融資再擔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就已承擔責任部分向被告山西鑫宇豪食品開發(fā)有限公司追償; 四、駁回原告晉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以尚未清償的債務為基數,按照日萬分之一點七五向原告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十一萬一千一百零六元,保全費五千元,由被告山西鑫宇豪食品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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