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大連大世代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許強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5983860-5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遼02民終1569號 |
| 案號 | (2017)遼0211執(zhí)305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6-15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9-2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遼寧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被告大連大世代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返還原告柳南押金52,000元;二、駁回原告柳南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100元,其他訴訟費人民幣50元,合計人民幣1,15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大連大世代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承擔,與上述款項一并給付原告。 本院二審審理期間,雙方均無新證據(jù)提交。本院經(jīng)審查,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guī)定,二審法院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根據(jù)上訴人大世代公司所提上訴請求及理由,本案二審審理焦點問題有三方面:一是一審法院認定本案案由為租賃合同糾紛是否妥當?shù)膯栴};二是一審法院是否存在超出被上訴人柳南訴請審理的問題;三是對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柳南欠交管理費為由拒絕返還案涉押金是否于法有據(jù)的認定。 首先,關于本案案由,因本案是緣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柳南簽訂的案涉合同的履行而發(fā)生的糾紛,柳南訴請賠償損失明確指向因合同不能履行而要求返還押金,則一審法院根據(jù)合同內(nèi)容及履行情況認定本案案由為租賃合同糾紛并無不妥,對上訴人對此節(jié)所提異議觀點,本院不予采納。關于一審法院是否存在超出被上訴人柳南訴請范圍審理的問題,經(jīng)查被上訴人柳南訴請標的就是其交付的押金,一審法院并未超范圍審理,上訴人此節(jié)觀點無理,本院不予采納。關于上訴人提出的因被上訴人柳南欠其管理費已經(jīng)與所交付的押金相抵后不應返還的觀點,涉及一審實體判決是否于法有據(jù)的問題,是本案審理的關鍵,對此,本院認為,首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柳南簽訂的案涉合同應為有效,該合同對其雙方具有約束力,該合同履行期限屆滿雙方仍繼續(xù)履行,形成不定期租賃關系,且雙方確認因所涉場地被消防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致使合同已經(jīng)于2015年10月終止履行,而終止履行并非被上訴人柳南原因,根據(jù)該合同約定,合同終止上訴人應向被上訴人柳南全額返還押金,則一審法院判決返還押金并無不當。按照案涉合同的約定,被上訴人柳南在經(jīng)營期間負有向上訴人交付管理費的義務,但從合同內(nèi)容看,雙方并未明確約定管理費可用押金抵頂,且如前所述,雙方明確約定合同終止押金全額返還,故雙方關于管理費的問題另案處理為宜,一審法院對此所作認定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確認。綜上,一審判決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00元(上訴人已預交),由上訴人大連大世代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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