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杭州長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9662160-8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浙0702民初9956號 |
| 案號 | (2020)浙0702執(zhí)4364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金華婺城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7-23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1-08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浙江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馮荷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歸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華江北支行借款本金46992.75元,支付利息34014.70元(利息已計至2019年4月23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約定計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二、馮荷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華江北支行因本案訴訟支出的律師代理費1000元; 三、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華江北支行對抵押物即登記在馮荷英名下的浙GY739H號一汽牌汽車折價或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四、戴祖星對上述第一、二項款項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五、杭州長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杭州長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金華分公司對上述第一、二項款項承擔連帶共同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馮荷英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50元,由馮荷英、戴祖星、杭州長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杭州長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金華分公司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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