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溫稅稽罰[2019]174 |
| 違法行為類型 | 溫州港龍置業(yè)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違法事實:1、房產(chǎn)稅你單位2014年度支付“上海鳴海裝飾”樣板房裝修工程款累計1520000元,該樣板房裝修后于2014年3月份投入使用,2016年4月份拆除,該部分裝修未申報房產(chǎn)稅。2014年4月至12月應(yīng)補房產(chǎn)稅9576元;2015年度應(yīng)補房產(chǎn)稅12768元;2016年1至4月應(yīng)補房產(chǎn)稅4256元。2、印花稅(1)你單位2014年分別與兩家單位簽訂三筆加工承攬合同(印刷廣告合同),合同合計金額1597080元,尚未繳納稅款。(2)你單位2016年分別與兩家單位簽訂兩筆加工承攬合同(印刷廣告合同),合同合計金額879866元,尚未繳納稅款。3、個人所得稅(1)演出費不含稅支付后未代扣代繳勞務(wù)報酬個人所得稅2016年11月30日,你單位通過傳媒公司聘請丁克森、桂雨濛、林燕三人來溫州市港龍義烏國際商貿(mào)城廣場表演,2016年12月份支付演出費170000元(合同約定為“藝人勞務(wù)費用為稅后款”)給該三名演藝人員,分別是丁克森勞務(wù)費用60000元;桂雨濛勞務(wù)費用60000元;林燕勞務(wù)費用50000元。尚未代扣代繳勞務(wù)報酬個人所得稅。(2)廣告促銷活動隨機贈送(非本單位員工)的廣告禮品未代扣代繳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稅①禮品油卡在“管理費用——汽車費用——汽油費”科目中列支累計1223000元(其中2014年度130000元,2015年度600000元,2016年度493000元),均已在促銷活動中作為廣告禮品隨機贈送(非本單位員工),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②部分促銷品在“銷售費用——促銷品”科目中列支累計739960.89元(其中2014年度198456元,2015年度541504.89元),均已在促銷活動中作為廣告禮品隨機贈送(非本單位員工),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③2016年度廣告促銷品在“銷售費用——廣告宣傳費用——廣告費用”科目中列支570820.60元,均已在促銷活動中作為廣告禮品隨機贈送(非本單位員工),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處罰依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處罰決定:對你單位應(yīng)扣未扣繳勞務(wù)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49117.66元處以50%罰款計24558.83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6-14 |
| 決定機關(guān) | 國家稅務(wù)總局溫州市稅務(wù)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dāng)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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