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隆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7968344-9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皖0603民初2891號 |
| 案號 | (2018)皖0603執(zhí)284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11-12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4-2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保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保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原告淮北正鵬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幣500萬元及利息(按照500萬元及月利率8.1‰,自2014年4月12日至借款全部清償為止); 二、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費人民幣5000元,由被告保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保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負擔。 三、駁回原告淮北正鵬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5851元,由原告淮北正鵬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承擔17018元,被告保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保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負擔4883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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