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內蒙古大興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郭勇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83043604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內2502民初2974號 |
| 案號 | (2018)內2502執(zhí)57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錫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錫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2-08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4-0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內蒙古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富凱龍水利水電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原告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錫林郭勒分行借款本金2000萬元、利息1041791.73元,并給付截止2016年7月5日因預期產生的罰息2685000元及復利168716.91元,以上合計23895508.6元,(剩余罰息及復利自2016年7月6日起,以逾期未還本息21041791.73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13.5%計算至借款本息清償之日止)。二、被告候利軍、張美英、侯昊疌、候皓苒、孫鈴琳、內蒙古大興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全部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錫林郭勒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6142.55元,由原告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錫林郭勒分行負擔13800元,由被告富凱龍水利水電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候利軍、張美英、侯昊疌、候皓苒、孫鈴琳、內蒙古大興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共同負擔152342.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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