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博昱科技(丹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楊星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8164500-6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蘇1181民初6035號 |
| 案號 | (2018)蘇1181執(zhí)314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丹陽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1-11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3-0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博昱科技(丹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昆山金箭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貨款164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逾期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800元,保全費1370元,合計3170元,由被告博昱科技(丹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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