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杭稅二稽罰〔2022〕44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違法事實:在賬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處罰決定:對你單位處以應追繳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款各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共計25104.05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你單位處以應扣未扣的個人所得稅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42808.51元。根據(jù)《中華人名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你單位處以罰款41300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2-02-22 |
| 決定機關(guān) | 杭州市稅務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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