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商投實業(yè)控股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1000059****795X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津02民初614號 |
| 案號 | (2020)津02執(zhí)808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 |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0-27 |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24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確認原告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東支行對被告天津塑力線纜集團有限公司享有債權借款本金47650000元;二、確認原告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東支行對被告天津塑力線纜集團有限公司享有債權借款期內利息(以8150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以36620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以2880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均以《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標準計算);三、確認原告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東支行對被告天津塑力線纜集團有限公司享有債權復利(以本判決第二項尚欠的期內利息為基數,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以《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四、確認原告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東支行對被告天津塑力線纜集團有限公司享有債權罰息(以47650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11月21日至至2019年12月30日止,以《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標準計算);五、被告中商投實業(yè)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塑力集團超高壓電纜有限公司、天津市雅祿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趙軍屹對被告天津塑力線纜集團有限公司的債務借款本金47650000元、期內利息(以8150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以36620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以2880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均以《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標準計算)、復利(尚欠的期內利息為基數,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以《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罰息(以47650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11月21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標準計算)在各自與原告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東支行簽訂的《保證合同》、《個人擔保聲明書》約定的范圍內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六、駁回原告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東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10415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天津塑力線纜集團有限公司、中商投實業(yè)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塑力集團超高壓電纜有限公司、天津市雅祿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趙軍屹共同負擔。公告費1160元,由被告中商投實業(yè)控股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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