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江城法罰字[2018]第11008850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運通和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要求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18年3月21日15:40,當事人杭州運通和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在丁蘭街道臨丁路639號未按要求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經(jīng)查,現(xiàn)場有黃色的其他垃圾桶和黑色垃圾桶,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guī)范》6.2.1“政府機關、學校、企事業(yè)單位辦公區(qū)域應設置四類垃圾收集容器”的規(guī)定。根據(jù)《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該行為系屬未按要求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jù):《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貳佰元整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到中國建設銀行繳納罰款行政處罰履行期限:15日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8-13 |
| 決定機關 | 江干區(qū)城管執(zhí)法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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