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騰邦國際商業(yè)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27****63XA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粵03民初1156號 |
| 案號 | (2021)粵03執(zhí)291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7-26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上立案編號【Z10281212602478】。一、被告深圳市前海融易行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償還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本金18000萬元; 二、被告深圳市前海融易行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償還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利息、罰息和復利(截至2020年8月17日,共計欠付利息3299959.82元、罰息10903485.07元、復利228742.36元。自2020年8月18日起,以本金900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9.975%計收罰息;以利息2358883.34元為基數,按年利率9.975%計收復利;以另外9000萬元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9.135%計收罰息,以利息941076.48元為基數,按年利率9.135%計收復利); 三、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上述債權為限對被告深圳市前海融易行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因發(fā)放小額貸款產生的所有應收賬款本息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四、被告騰邦國際商業(yè)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鐘百勝為被告深圳市前海融易行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騰邦國際商業(yè)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鐘百勝以其名下財產履行連帶保證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深圳市前海融易行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追償; 五、駁回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16571.75元、保全費5000元,由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負擔2744.75元,由被告深圳市前海融易行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被告騰邦國際商業(yè)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鐘百勝共同負擔1018827元(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預繳的保全費5000元,由三被告向其徑付;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預繳的訴訟費用957896.45元,本院退回955151.7元,三被告應負擔之1013827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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