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重慶國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0010276****7680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渝03民初28號 |
| 案號 | (2019)渝03執(zhí)18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1-08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3-26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重慶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確認原告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涪陵支行對被告重慶國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享有下列債權:本金3500萬元、借期內(nèi)利息218407.99元、罰息(以借款本金3500萬元為基數(shù),以年利率8.4%上浮50%為標準,自2015年9月17日起計算至2018年1月23日止)、復利(以借期內(nèi)未付利息218407.99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8.4%上浮50%為標準,自2015年9月17日起計算至2018年1月23日止); 二、確認原告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涪陵支行對被告重慶國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享有律師費債權6萬元; 三、被告況定良、況靜思、重慶國錦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重慶市國錦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債務范圍包括:本金3500萬元、借期內(nèi)利息218407.99元、以借款本金3500萬元為基數(shù)以年利率8.4%上浮50%為標準自2015年9月17日起計算至本金還清之日止的罰息、以218407.99元為基數(shù)以年利率8.4%上浮50%為標準自2015年9月17日起計算至利息還清之日止的復利、律師費6萬元); 四、王蓉對況定良承擔的擔保債務在夫妻共同財產(chǎn)范圍內(nèi)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五、原告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涪陵支行對被告重慶國錦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涪陵區(qū)太極大道44號負1-1號附1號(303房地證2014字第17342號)、涪陵區(qū)太極大道44號負2-5號(303房地證2014字第17344號)、涪陵區(qū)太極大道44號負2層3號(303房地證2014字第17343號)房產(chǎn),對登記在陳文生名下的位于涪陵區(qū)興華中路21號(東大綜合樓)負1層(303房地證2008字第14622號)、涪陵區(qū)興華中路21號(東大綜合樓)負2層(303房地證2008字第14623號)、涪陵區(qū)興華中路54號2幢第1層(303房地證2008字第14059號)的房產(chǎn)享有抵押權,有權對該抵押物在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在上述第三項判項確定的債務范圍內(nèi)優(yōu)先受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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