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成都鴻德寰宇集團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1010059****108K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川0107民初5493號 |
| 案號 | (2018)川0107執(zhí)322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4-26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4-2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成都隆坤源投資有限公司、成都鴻德寰宇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王宗華借款本金260萬元,并自2015年4月起,按照月利率2%的標準支付利息至本金實際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王宗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200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260元,共計42460元,由被告成都隆坤源投資有限公司、成都鴻德寰宇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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