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成都鴻德寰宇集團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9467410-8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川0107民初1904號 |
| 案號 | (2018)川0107執(zhí)616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11-06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4-1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成都鴻德寰宇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退還原告唐小兵保證金100萬元,并支付利息(以1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2月1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進行計算。若未按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給付本金,上述利息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唐小兵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80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18800元,由被告成都鴻德寰宇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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