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西德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陳國森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06078576-X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宜和商初字第00312號 |
| 案號 | (2015)宜執(zhí)字第0721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宜興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宜興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部分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12-22 |
| 發(fā)布日期 | 2016-06-15 |
| 已履行 | 362934元 |
| 未履行 | 1873666元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陳國森、陸銘敏、德萊涂料公司、德萊化工公司結(jié)欠孫益民借款2236600元,于2015年11月5日前歸還200000元,2016年的1月30日前歸還336600元、6月30日前歸還300000元、9月30日前歸還300000元、12月30日前歸還300000元,2017年5月30日前歸還300000元,剩余500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付清。 二、陳國森、陸銘敏、德萊涂料公司、德萊化工公司還清上述款項后,與孫益民之間再無其他任何糾葛。如陳國森、陸銘敏、德萊涂料公司、德萊化工公司有任意一期逾期支付,則應(yīng)承擔(dān)2236600元的剩余款項,按月息1分計算的利息,且孫益民有權(quán)就剩余款項及應(yīng)計算的利息可立即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三、本案訴訟費17350元(其中受理費已減半收取12350元,保全費5000元),由陳國森、陸銘敏、德萊涂料公司、德萊化工公司負(fù)擔(dān),該款已由孫益民墊付,陳國森、陸銘敏、德萊涂料公司、德萊化工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前直接支付給孫益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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