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西德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陳國森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6068106****76X2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贛0681民初1728號 |
| 案號 | (2018)贛0681執(zhí)174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貴溪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貴溪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1-15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4-1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限被告江西德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李家強貨款人民幣88714元及催款差旅費3000元,合計9171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18元,減半收取為1059元,由被告江西德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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