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諸公(次)行罰決字[2016]16351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菲達精工機械有限公司違反規(guī)定條件招用保安員案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16年7月開始,浙江菲達精工機械有限公司明知俞高明未取得保安員證的情況下仍然招用了俞高明從事報案工作。2016年11月26日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保安服務(wù)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浙江菲達精工機械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處罰。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6-11-26 |
| 決定機關(guān) | 諸暨市市公安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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